會計師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作為財務報表查核之證據時,應依審計
準則610號規定,評估內部稽核工作之品質。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會計基金會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三號「採用
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規定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
號「內部稽核工作之採用」不再適用;又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三號「
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修正為審計準則 610號「採用內部稽核
人員之工作」,爰配合修正,並配合審計準則名稱調整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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