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
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
繳差額。
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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