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每日工作之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二、週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前項規定之工作時間總幹事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簽報理事長予以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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