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賣出擔保證券償還轉融資,或買進證券償還轉融券,或以證券償還
轉借券,應將下列事項之明細資料,於當日送達本公司:
一、賣出擔保證券種類及數量。
二、賣出證券價款金額。
三、償還轉融資金額。
四、轉融資利息金額。
五、償還轉融券種類及數量。
六、買進證券價款金額。
七、退還轉融券保證金金額或抵繳證券種類及數量。
八、轉融券擔保價款及轉融券保證金利息金額及應扣之稅款。
九、償還轉借券種類及數量。
十、退還轉借券擔保品種類、數量及金額。
十一、轉借券現金擔保品之利息及應扣之稅款。
十二、轉借券借券費金額。
十三、應收取或應補交之款項金額。
前項第十三款證券商應收取之款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中午十
二時前,交付予證券商;應補交之款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中午十二時前向本公司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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