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672號函 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環結字第1040000126號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月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四)字第10 9771-1號函核準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 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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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券(四)第10 4986-2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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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第00498 0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21條之1、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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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678 061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全文36條(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營字第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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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3994 1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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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03151號函 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證券期 貨局日環結字第104000003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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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672號函 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環結字第1040000126號函)

法規異動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受理證券商以現款償還轉融資:
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停止過戶前二個營業
    日內。
二、本公司借用融券、借券差額證券終了後二個營業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