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期貨商自行或受託買賣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每一筆買賣申報數量,以
一百個契約為限。
前項買賣申報數量限制,得由本公司視市場交易狀況調整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每筆買賣申報數量限制。
二、單一委託數量若過大,易造成市場價格因少數幾筆交易即產生巨幅波
    動,對市場有不良影響,因此訂定單筆委託之數量限制。
三、另配合部分交易型態不同買賣申報數量之規定,爰訂有「除另有規定
    外」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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