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捐助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採曆年制。
  本基金每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本章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送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
  務計畫書,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因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需增加之支出,經提請董
  事會同意,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第一項預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預計表、收支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
  表;年度決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財
  產目錄。
  本基金之年度決算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將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