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指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 於非保險經紀業務。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執業證照之銀行,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項規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