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銀行應指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
於非保險經紀業務。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執業證照之銀行,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項規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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