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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 連續性或緊急性者,服務單位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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