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其符合扶助要件之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 實等情事,審查委員會應為駁回之決定。其已准為扶助者,應撤銷之,並 命受扶助人返還所生酬金與必要費用。 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