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其符合扶助要件之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
實等情事,審查委員會應為駁回之決定。其已准為扶助者,應撤銷之,並
命受扶助人返還所生酬金與必要費用。
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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