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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施行前, 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事件,於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二條修正,本條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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