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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郵務送達證書應於送達之翌日,行政訴訟文書及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 於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行政法院,其送達處所與行政法院不在同 一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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