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交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
閱卷登記簿(如格式三),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
閱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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