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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交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 閱卷登記簿(如格式三),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 閱卷時間。
格式三-閱卷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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