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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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