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
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
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
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
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具錄取或及格
    資格者之法源依據。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
    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
    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
    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考試及格或不及格資格,必要時
    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
    平競爭。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