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5年1月24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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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4年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639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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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31039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7 條,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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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 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46960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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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 5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91910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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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2640號令修正公布第2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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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6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8060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 、第16條、第18條、第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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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000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第8條、第27條條文;除第8條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外,其餘自公 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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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4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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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 3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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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331號令修正公布第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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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38711號令修正公布第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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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
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
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
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
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具錄取或及格
    資格者之法源依據。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
    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
    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
    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考試及格或不及格資格,必要時
    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
    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