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室處理公務,第一層副主任對主任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
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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