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兒童中心有左列情之形之一者,社會局應限期令期改善,如逾期不改善
  者,得勒令停辦,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立案。
  一、辦理不善,妨礙兒童身心健康者。
  二、違反設立宗旨者。
  三、辦理課業教學或輔導者。
  四、聘請學校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五、不按規定填具各項工作業務報告送請社會局核備者。
  六、其他違反本標準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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