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擔任臨時工之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三十五歲者,累計最長為一年。
二、三十五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者,累計最長為三年。
前項期限,自初次派工當月起,以月為單位,累計工作之月數。但當月派
工未滿十五日者,不列入計算。輔導就業後因非自願性因素失業者,得申
請延長第一項期限一年,期滿不再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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