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用地機關應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向殯
葬處申請公告遷葬,殯葬處應派員會同用地機關實地勘查。
實地勘查完畢後,殯葬處應造具墳墓遷葬勘估清冊及應遷葬墳墓位置圖,
交由用地機關印製後,殯葬處再依法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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