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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暫停營業之攤位,由主管機關建立候用名冊依序遞補,暫時替代經營。 遞補期間屆滿,應即無條件交還,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前項遞補作業,得委託自理組織依候用名冊順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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