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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或本細則規定者,除依行政執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得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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