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有關申請標章認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 條規定之一者,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逕處六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