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願將一般空地、既有建築物及新建建築物無償提
  供捷運或地下街設施(以下簡稱設施)移設,得予建築容積、法定停車
  位部分等放寬限制之獎勵者,並依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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