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各款互助補助基準規定如左:
  一、結婚互助:凡互助人本人結婚者,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二、喪葬互助:
    (一)互助人本人死亡,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
          ,一律補助六個福利互助俸額,參加互助七年以上者,自該年
          起,每一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
          額為限。
    (二)互助人眷屬死亡:
          1.父母或配偶補助五個福利互助俸額。
          2.子女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3.祖父母或孫子女以賴其扶養並領有實物配給者,補助二個福
            利互助俸額。
  三、退休、退職與資遺互助:凡互助人奉准退休、退職與資遣者,一律
      按參加互助年資福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一個福
      利互助俸額,參加互助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增給二個福
      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四、重大災害死助:凡瓦助人因遭遇水災、風災、地震之重大災害,得
      予補助,其補助基準由住福會視災害程度及財務狀況核定之。
  中央與省市各級機關學校互相調職人員,其參加互助年資得合併計算。
  互助人退休、退職、資遣時,參加互助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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