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處職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發給四十個基數之一
  次撫卹金,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前項四十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
  如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前條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規定發給之撫卹金與喪葬費,於公保、勞保死亡給付,不予
  抵充。但如另有由本處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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