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處職工正常工作時間依實際需要另訂,但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
  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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