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縣規章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 之規章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規章有變更者,適用新規 章。但舊規章有利於當事人,而新規章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 適用舊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