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縣規章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
  之規章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規章有變更者,適用新規
  章。但舊規章有利於當事人,而新規章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
  適用舊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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