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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分別由本局、各區公 所派員兼任,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報請本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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