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業務相關人員執行調解業務時不得偏頗,並有保守調解內容秘密之 義務。如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一條情形者,依法訴究。 獨任調解案件進行時由該調解委員指揮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 開會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會主席指揮外,主席未到場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指揮之。 調解案件進行中,調解主席或獨任調解之委員有維持秩序之權,對妨礙 會場秩序或其他言行不當者得加以警告,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進入會場或 命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