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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本府財政處於收到各收入機關及市庫代理機關之報表後,如核有已收未 解之款項,應隨即通知該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限期解繳,逾期未解繳 者,查明情節,依契約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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