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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市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 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外,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災害者 ,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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