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
  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外,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災害者
  ,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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