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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保險、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 依聘約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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