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定置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撤銷核准漁業權者,漁業權人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時間內自
  行拆除收回者,視為拋棄,由本府依行政執行法代為執行,並向漁業權
  人徵收費用,如漁業權人拒絕繳納,本府得在預繳之保證金內核實扣除
  後,餘額於喪失漁業權或漁業權期滿時,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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