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自治條例撤銷核准漁業權者,漁業權人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時間內自 行拆除收回者,視為拋棄,由本府依行政執行法代為執行,並向漁業權 人徵收費用,如漁業權人拒絕繳納,本府得在預繳之保證金內核實扣除 後,餘額於喪失漁業權或漁業權期滿時,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