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受託經營者在經營契約期滿後,有意繼續經營時,應於契約屆滿前一年,
檢附經營成效、最近五年校務評鑑報告、教育視導報告、繼續經營計畫書
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