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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受託經營者在經營契約期滿後,有意繼續經營時,應於契約屆滿前一年, 檢附經營成效、最近五年校務評鑑報告、教育視導報告、繼續經營計畫書 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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