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ㄧ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改善命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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