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濟助金:
一、整型、整容、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補助者。
三、因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致殘廢,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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