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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國小補校學生,對某一學科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學期試驗,應予以留原年級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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