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建物應拆除部分者,由工程主辦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拆除完竣後發給拆
  除證明,所有權人始得具領自動拆除獎勵金,並通知轄區地政事務所逕
  為辦理全部、部分滅失登記,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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