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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建物應拆除部分者,由工程主辦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拆除完竣後發給拆 除證明,所有權人始得具領自動拆除獎勵金,並通知轄區地政事務所逕 為辦理全部、部分滅失登記,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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