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縣庫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手續,其 收入如有短收時,除尚有累積剩餘可抵充外,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法定預算所列支出有賸餘,得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17條之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