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縣庫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手續,其
    收入如有短收時,除尚有累積剩餘可抵充外,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法定預算所列支出有賸餘,得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17條之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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