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對於管理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管理及有效利用,
  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應予收回,而收回困難者,
  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