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事業用戶所裝置污(廢)水量水設施,應經政府核准之合法工廠所製造。
前項用戶污(廢)水量水設施無法準確記錄流量時,用戶應以書面、傳真
或電子資料傳輸等方式通知水利局,該用戶並應依水利局所核准提報之期
限提送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之校正報告。用戶污(廢
)水量水設施如有修復或改裝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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