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戶所裝置污(廢)水量水設施,應經政府核准之合法工廠所製造。 前項用戶污(廢)水量水設施無法準確記錄流量時,用戶應以書面、傳真 或電子資料傳輸等方式通知水利局,該用戶並應依水利局所核准提報之期 限提送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之校正報告。用戶污(廢 )水量水設施如有修復或改裝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