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調解業務相關人員執行調解業務時應不得偏頗,並應有保守調解內容秘
  密之義務。
  獨任調解案件進行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
  除開會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會主席指揮外,主席未到場者由調解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指揮之。
  調解進行時,調解主席或獨任調解之委員有維持秩序之權,對有妨害會
  場秩序或其他言語行動不當者,除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一條情形,
  應依法訴究外,得加以警告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進入會場或命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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