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業務相關人員執行調解業務時應不得偏頗,並應有保守調解內容秘 密之義務。 獨任調解案件進行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 除開會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會主席指揮外,主席未到場者由調解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指揮之。 調解進行時,調解主席或獨任調解之委員有維持秩序之權,對有妨害會 場秩序或其他言語行動不當者,除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一條情形, 應依法訴究外,得加以警告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進入會場或命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