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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有價證券除由集保機構保管外,應交由縣庫或縣庫代理機構保管。產權 憑證應編號裝訂,由管理機關(單位)保管。但不動產核准撥用並辦理 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應由新管理機關(單位)以公文通知原管理機關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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