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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本府得於下列階段就承造人提送餘土及混合物處理紀錄表與運送憑證副 聯予以抽查: 一、拆除工程完竣。 二、基礎及地下室土方挖掘完畢,申請施工勘驗。 三、工程完竣申領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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