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需限期完成道路挖掘者,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配合政策性之國家重要建設工程。
二、搶修公共管線辦理緊急性工程。
三、配合或解決區域性之專案公共工程。
四、新建房屋申請用戶分支管線接管工程。
五、採用免開挖技術施工工程。
六、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並報本府備查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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