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031114號令修正公布第 8條之1、第9條、第17條、第22條、第2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第一項之情形,經道路管理機關核准申請人自行修復道路並負責保固
二年者,得免繳修復費。
前項保固期間發生塌陷或裂痕等情形,由道路管理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修
復,逾期未修復者,由道路管理機關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因興辦公共工程而辦理道路挖掘案件或管線機構配合道路新闢、拓寬工程
施工辦理之道路挖掘案件,免繳第八條第一項之許可費;其由本府或道路
工程施工機關自行修復路面者,免繳修復費。

有下列情事需限期完成道路挖掘者,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配合政策性之國家重要建設工程。
二、搶修公共管線辦理緊急性工程。
三、配合或解決區域性之專案公共工程。
四、新建房屋申請用戶分支管線接管工程。
五、採用免開挖技術施工工程。
六、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並報本府備查之情況。

申請人於道路挖掘修復竣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管理機關申
報完工:
一、平面位置圖(圖檔含 TWD97坐標系統坐標)。
二、縱橫斷面圖。
三、附屬工程竣工圖。
四、相關試驗報告。
五、道路挖掘管理系統所必須填列之管線數值資訊。
六、施工前中後照片。
前項第五款數值資訊規範,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施工照片應配合拍攝位置以附近建物或地標為背景,並具指
定座標系統之座標。其內容包括:
一、施工告示牌。
二、道路切割情形。
三、管線埋深檢測。
四、回填深度檢測。
五、級配深度檢測。
六、AC修復厚度檢測。
七、路面修復平整檢測。
八、現場機具施工情形。
管理機關應派員現場會勘,經會勘認可後,交由管理機關予以刨除加封修
復路面;會勘查有缺失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完成後,再行函報複核
。
管溝挖掘長度超過五十公尺以上者,應抽查瀝青混凝土舖面鑽心厚度,及
檢核申請人確已委請認證合格之實驗室完成下列試驗:
一、管溝回填材料壓實度試驗報告:路面修復面積小於五百平方公尺或累
    計達五百平方公尺者,試驗一處,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增加一
    處。
二、瀝青含油量試驗報告:路面修復面積小於一千平方公尺或累計達一千
    平方公尺者,試驗一處,每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增加一處。
路面鑽心取樣後,遺留之孔內應以相同材質材料回填並壓實之。

申請人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