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按期依下列規定與收入機關對
帳:
一、各地分庫按日經收之各項收入,根據繳款書核收後,應填具代收縣款
    日報,附具繳款書存根聯,送由收入機關核對。發生差額時,應由核
    對機關通知更正。
二、總庫按日彙收各分庫劃解縣庫存款戶之收入,應填具縣庫存款戶收入
    日報表,附具各分庫送達之繳款書及轉正收入通知書有關各聯,分送
    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財政處及審計機關查核。並於每月
    終了,填具縣庫存款戶收入月報表分送主計處、財政處及審計機關核
    對。
前項對帳如發現有不符或代理機關、代辦機關有短列情事,應即分別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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