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在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與 使用人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不受影響下,由本市環境保護局委任 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並得由本市各區公所進行綠美化。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估計其數額後,命義務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