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在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與
  使用人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不受影響下,由本市環境保護局委任
  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並得由本市各區公所進行綠美化。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估計其數額後,命義務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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