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社會住宅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於承租期間均應符合第四條規定。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應依租賃契約書內容執行承租人之訪查及管理,經查
核有不符合規定資格者,得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之社會住宅。
前二項規定及住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納入租賃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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