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於承租期間均應符合第四條規定。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應依租賃契約書內容執行承租人之訪查及管理,經查 核有不符合規定資格者,得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之社會住宅。 前二項規定及住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納入租賃契約內容。